關於大S(徐熙媛)的遺產分配問題很多人眾說紛紜,更是牽扯到有跨國法律的問題! 在此小編統整了一下資料來跟大家說明! 萬一自己家中有這樣的狀況,建議恩的需先做好準備。
其實小編看了很多文章以及請教相關律師,得到一個比較合理的答案,其實像大S這樣的狀況,需根據其個人法律文件(如遺囑)及適用法律(主要取決於其國籍、居住地及財產所在地)而定。同時也發現,很多人不知道在繼承權之前還有一個關鍵因素要先評估!
以下從臺灣法律角度(假設大S的主要財產及法律關係在臺灣)進行一般性分析,但實際情況仍須以當事人具體安排為準:
1. 法定繼承權的基本原則(臺灣民法)
- 配偶的繼承權:
根據臺灣《民法》第1138條及1144條,配偶為「當然繼承人」,有權與其他順位繼承人(如子女、父母等)共同分配遺產,但分配比例依繼承人順位及人數而定。 - 繼承順位:
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
第二順位:父母
第三順位:兄弟姐妹
第四順位:祖父母
配偶不屬於順位繼承人,但可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共同分配。 - 分配比例(假設無遺囑)舉例:
- 大S有2位子女:配偶與子女均分遺產(2名子女 + 配偶 → 各得1/3)。(請注意! 不是配偶先拿一半,民法已經修正很久了喔!)
- 若無子女,但有父母:配偶得1/2,父母共分1/2。
- 若無子女、父母,但有兄弟姐妹:配偶得1/2,兄弟姐妹共分1/2。
2. 遺囑優先原則
- 若大S生前立有合法遺囑,並明確指定財產分配方式,則優先按遺囑執行。
- 但臺灣《民法》第1223條規定,配偶仍可主張「特留分」(最低法定繼承比例),即使遺囑排除其繼承權,配偶仍有權請求特留分(通常為應繼分的1/2)。
3. 跨國婚姻的特殊考量
- 具俊曄的國籍與權利:
即使具俊曄為韓國籍,只要婚姻關係合法成立(依臺灣法律登記),其配偶繼承權不受國籍影響。 - 財產所在地:
若大S的財產分布於多國(如臺灣、中國、韓國等),需分別依各國法律處理,程序可能較複雜。
4. 實際執行層面
- 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: 這個要特別注意喔! 很多人都會忘記或是忽略! 不只是離婚,當夫妻的其中一方死亡時,另一方在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,可以先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(請參考「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,其他由子女平分?」律師娘告訴你:為什麼這樣講只對一半 – 今周刊),只是這部分的分配比例,並非配偶所留下的財產的一半,而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,也就是說,還是回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,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,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。這就是很多人會「聽說」或「誤以為」,生存的配偶是分一半財產的原因。所以,若以大S的案例,韓國籍丈夫只能分配到與大S結婚之後的財產,在婚前的,都無法計入遺產範圍!
- 遺產稅:配偶繼承財產在臺灣可扣除「配偶扣除額」新臺幣493萬元,超出部分按10%-20%稅率課徵遺產稅。
- 文件認證:跨國繼承需經文件公證、翻譯及外交認證(如韓國文件需經臺灣駐外單位驗證)。
總結:具俊曄可能的分配比例(扣除夫妻財產差額分配)
情境 | 配偶分配比例 |
---|---|
無遺囑,有子女 | 與子女均分(例:2子女1配偶 → 各1/3) |
無遺囑,無子女但有父母 | 配偶1/2,父母1/2 |
有遺囑排除配偶 | 配偶可主張特留分(應繼分的1/2) |
注意事項
- 以上分析基於大S未預先規劃財產(如信託、贈與等)的假設。
- 若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為分別制,需釐清哪些屬遺產範圍。
- 實際繼承可能涉及協商或訴訟,尤其涉及跨國因素時。
小編還是建議,每個人個案不同,具體個案應諮詢專業律師,並確認財產歸屬與法律文件細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