癌症死亡,但癌症險身故理賠金為何拒賠???

小江的母親因為癌症忍受著長期的病痛,長期癌症治療了8年,即使用了很多醫療方式但最後還是無法抵抗癌症折磨最終離世。但是保險公司的癌症身故卻不賠???!!! 到底是為什麼???

癌症險理賠爭議:併發症與治療範圍的複雜性探討

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以及癌症診斷和治療的多樣化,癌症險的設計和理賠標準也越來越複雜。癌症險的核心目的是為罹患癌症的保戶提供財務保障,以幫助其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。然而,實際理賠過程中,針對「癌症引起的併發症」是否屬於理賠範圍,保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卻屢見不鮮。

根據2023年第二季台灣人壽保險業理賠數據顯示,與癌症治療有關的理賠爭議主要集中在「必要性醫療」的認定,以及「癌症治療併發症」的理賠範疇。特別是當癌症治療後出現如化學治療副作用、手術後遺症等症狀,這些是否應納入保單的理賠範圍,始終存在很大的爭議。

一、癌症治療併發症的認定

癌症險的設計自民國68年開始發展至今,已有40多年的歷史。傳統的癌症險大多聚焦於癌症本身的治療,而對於癌症治療引起的併發症與後遺症則存在不同的認定標準。根據保單設計,癌症險可大致分為兩種類型:限縮型擴大型。前者只針對癌症本身的治療提供保障,而後者則擴大涵蓋癌症治療後可能產生的併發症。

限縮型保單與併發症的爭議

限縮型保單通常只對「癌症本身」以及「直接因癌症引起的治療」進行理賠。例如,保戶確診肝癌後接受肝臟移植手術,但術後出現如肝功能衰竭、手術部位感染等併發症時,保險公司可能會依據保單條款,拒絕理賠這些併發症治療費用。這是因為限縮型保單僅針對癌症的直接治療,未明確包含術後的併發症。

台灣曾出現過類似案例,保戶因肝癌進行肝臟移植手術後,術後出現多重併發症並進行持續治療,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併發症相關費用。最終,法院認為保單條款過於模糊,保險公司未清楚說明理賠範圍,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併發症治療費用。

擴大型保單對併發症的保障

擴大型保單則設計更為靈活,將「癌症引起的併發症」納入理賠範圍。例如,保戶因乳癌切除合併淋巴結廓清,術後出現上肢水腫、肩關節活動受限等症狀,這些併發症即使並非癌症本身直接引發,也應屬於癌症險的保障範圍。此類保單會將與癌症相關的併發症、術後的副作用以及化學治療引起的身體損傷如黏膜受損、掉髮等納入理賠。

然而,儘管擴大型保單似乎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,但在實際理賠時仍然可能出現爭議。具體來說,哪些症狀或疾病應被認定為「癌症引起的併發症」,不同保險公司和法院的解讀可能存在分歧。以乳癌切除手術為例,手術後的上肢水腫是否屬於「癌症併發症」,還是應歸類為「手術後遺症」,這些細微的差異經常成為理賠糾紛的根源。

二、法院對癌症併發症理賠的不同見解

由於保單條款中的不確定性,針對癌症併發症的理賠爭議屢屢進入法院審理。法院對於癌症併發症的認定,目前有三種不同見解:肯定說、否定說、折衷說

肯定說:癌症併發症應理賠

肯定說主張,只要保單中有提及「癌症引起的併發症」,那麼無論是癌症本身引發的併發症,還是因治療過程中出現的後遺症狀或副作用,均應視為保單理賠範圍。例如,乳癌患者在接受淋巴結清除手術後出現上肢水腫,即使這是手術後的常見現象,依然屬於「癌症引起的併發症」,保險公司應予理賠。

否定說:僅限癌症直接引發的併發症

相對於肯定說,否定說則認為,保單中的併發症應限於癌症本身引發的其他疾病或病變,而不包括治療過程中的副作用或手術後遺症。例如,一位口腔癌患者在手術後因唇部化膿而進行治療,保險公司可能會主張這是手術後的正常恢復過程,而非癌症本身引發的併發症,因此不在理賠範圍內。

折衷說:部分理賠

折衷說介於肯定說與否定說之間,認為若保單中未明確規範哪些併發症應理賠,應根據個案情況進行部分理賠。舉例來說,肝癌患者接受肝臟移植手術後,若術後出現多重併發症,則可根據保單中對癌症治療的廣泛定義,進行部分理賠,但不必全額賠償。

三、評議中心的立場與「公平合理」原則

針對這些癌症險理賠爭議,台灣的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在處理此類事件時,通常傾向於採用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》第20條第1項的「公平合理」原則。這一原則強調,當保單條款約定不明時,應避免將不確定性的不利益轉嫁給保戶,並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定的給付責任。

根據這一原則,評議中心在處理癌症併發症相關理賠爭議時,通常會採取中立的折衷方案,即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部分理賠責任,而非全額賠償。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助於減少爭議,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保戶的權益。

四、癌症治療併發症理賠的未來趨勢與建議

隨著癌症治療技術的不斷進步,未來可能會有越來越多的手術和治療方式引發各種併發症。這些併發症的複雜性和多樣性,必然會給保險理賠帶來更多挑戰。因此,保戶在選擇癌症險時,應仔細閱讀保單條款,並諮詢專業保險顧問或醫生,瞭解保單對「癌症併發症」的具體規範。

同時,當保戶在癌症治療後出現併發症或後遺症時,應首先諮詢主治醫生,確認這些症狀是否與癌症治療直接相關。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,保戶可以根據醫生的意見,並引用過去法院判決的肯定案例,向評議中心申訴,爭取合理的理賠。

五、結論

癌症險的理賠範圍涵蓋了癌症治療過程中的諸多環節,但針對「癌症併發症」的認定,保險公司和保戶之間的爭議仍然存在。保單的限縮型與擴大型設計,使得理賠範圍的解釋存在不確定性。保戶應充分了解自己所購保單的保障內容,特別是在癌症治療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是否屬於理賠範疇,這樣才能在需要時獲得最充分的保障。

總的來說,癌症險的理賠不僅依賴於保單條款的具體規定,還取決於保戶對保單的理解以及相關醫療機構的支持。只有充分準備、深入瞭解保單內容,才能在癌症治療過程中獲得應有的財務保障,減輕因醫療費用帶來的經濟壓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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